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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囿于声音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保护时间过短,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数量尚不多,目前我国十分欠缺声音商标的审查及审理经验。为此,有必要考察各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与保护的做法,总结我国《商标法》赋予声音商标的意义在适用中存在的第二含义、非功能性、可描述性等问题,并分别从声音商标经营者角度和立法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声音商标注册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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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33-36
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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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25-29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4条中增加了对没有使用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制,强调了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具有真诚使用意图。然而商标注册法律规制的完善之路不能就此止步,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遏制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仍然任重而道远。对于此,美国《兰哈姆法》中使用意图的注册取得商标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择善而从的规制思路,因此,完善我国真诚使用意图商标注册制应当增加使用意图声明的要求,明确欺骗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同时在程序上加强对不具有真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行为的规制,从源头切断商标违法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利益空间。 相似文献
4.
我国商标保护实行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执法体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1983年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宣传商标法,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建立起了一系列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形成了一支作风顽强的商标执法队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从1982年的1万件增加到2001年的27、6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也从1979年底的3万件上升到2001年的145万多件。从1983年到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5万多起,其中仅去年就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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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目前我国药品商标注册量却很少。在今年召开的“2000年内地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研讨会上,与会者指出,我国很多中医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商标意识淡漠。所以对于人用药品的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历来在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颇多议论。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市商标事务所的张家襄先生在下文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人用药品商标一直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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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3,23(2):21-23
本文通过对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现状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重视和加强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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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是从商标使用者的角度列举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主体.其中”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说明商品销售者有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但是我国商标注册行政体系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依据.将注册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别.销售商标的注册应何去何从.随着销售业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不仅在国内也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制十分严格。《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一条的第二款对服务商标的申请主体也作了同样的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说,在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上,除了经过政府批准从事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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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的基本框架构筑于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日臻完善,作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在研究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及参考了大量国外有关商标法规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我国的商标法应进行如下几方面的修改与完善:(1)扩大保护客体,增加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2)增加查处手段;(3)强化处罚力度;(4)删掉一些法律交叉内容和不可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上所谓的权利冲突,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我国,由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前者主要是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保护,而商标权则受《商标法》保护;同时,企业名称和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这两个机关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从而导致了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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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商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立法建议:(1)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2)明确商标注册时不得侵犯的在先权的内容;(3)增加当事人在商标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司法救济途径;(4)增加禁止反向假冒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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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仿冒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附贴商标后,再将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对反向仿冒的法律规制在国外早已出现,不同国家基于对反向仿冒性质的不同认识,分别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新《商标法》将反向仿冒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但反向仿冒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配合作用,才能有效规制反向仿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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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琼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06,9(2):47-49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等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过注册的商标被侵权时当然能够从法律上得到救助,未注册已知名或驰名的商标权利受到侵害,却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救助。法律的漏洞被利用以后,商标“窃权”与“维权”之战在我国市场上屡有发生。知识产权在宴际操作和运用上,我国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入WTO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有益环境,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未注册商标的大量存在是法律所不能忽视的现象。根据自然法理论和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未注册商标基于使用而与注册商标一样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商标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又具有社会属性,因此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据同时基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非注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基于自然法的精神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不是只侧重于对注册商标以及少数驰名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蔡富春 《黑龙江科技学院学报》1998,(1)
针对企业商标被抢注现象,从发生的原因、性质进行分析,提出了适时修订现行商标法,加强对商标注册的工商管理,注重我国商标的国际注册,争创驰名商标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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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呈现出多样化状态,采用的是混合立法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今后应主要以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当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要在不违背《商标法》规定的前提下,遵循效益最优化原则,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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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恒源祥集团五觉品牌探索为着眼点,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在先性四个方面分析我国非视觉商标注册的条件。同时提出目前我国非视觉商标注册面临的难题,从而期望在时机成熟之时我国能够将非视觉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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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知识财产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见彰显。在知识产权冲突中,与商标有关的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冲突中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意义,尤其是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更是频繁发生。如何确认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是合理平衡在后商标权人和在先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等有关在先权利问题的先决条件。我国《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但对"何谓在先权利"却未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借鉴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概念的规定,结合本国的商标法上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如何界定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