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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1(2):48-50
既存于世的法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各有差别。学界一般肯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但没有意识到这两种既判力理论模式的本质差异,盲目引入既判力理论可能会产生更多问题。"事实出发型"和"规范出发型"两种诉讼思维模式也存在于仲裁制度当中,并影响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适用法律和正当的程序保障是既判力正当化的依据。鉴于仲裁本身的性质特点,在我国应不适合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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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主要来源于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其重要性可比诉权、诉讼目的等理论。然而,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通过分析既判力相关学说,对既判力的根据与其理论基础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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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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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表现为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大小与新旧诉讼标的理论有密切联系。争点效理论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经济之理想提供了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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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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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莉 《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8,(4)
运用现代诉讼制度中的积极因素,创造性地加以完善、改进行政审判方式,是行政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此,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保护诉权,及时正确收案。要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发挥法庭的职能作用,完善审判方式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益,保证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判决确定之后的诉讼中,其典型的作用是禁止当事人提起诉讼标的同一的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有法的安定说、权利保障说、二元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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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承担,由于各国立法体例的不同,就可能存在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否扩张的问题。现理论界主要存在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继受主义两种不同的立场。我国在对待此类诉讼承担既判力问题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或是诉讼继受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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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主要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中国目前法律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未进行规定,故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应以债权人是否胜诉为前提,法院就代位权本身所作的判断应成为免证事实,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标的所作的生效裁判应具有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刘丹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5)
既判力理论,乃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但我国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并未确定该理论。文章试从民事诉讼既判力的作用、重要性、及其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在我国确立既判力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的不确定性,是民事审判不公正的主要表现之一,而审级制度及再审程序的缺陷,则是导致既判力不确定的主要原因。应对审级制度和再审程序进行改革,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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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既判力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则评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洪杰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0(4):21-24
对美国民事既判力的效力进行研究和评述,指出原则上判决既判力的效力对象只能指向该判决所拘束的各方当事人,但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出于对诉讼经济以及司法判断一致性等因素的考虑,亦有必要使判决对非当事人产生效果。此种非当事人在美国法上主要包括虽未参与诉讼但与一方当事人处于利益共同体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利益无涉的非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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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鲁军 《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3)
我国现行的法定证据制度存在缺陷 ,因为它有时会束缚法官的正确判断力 ,还会导致诉讼参加人以不法方式取得证据或作伪证 .自由心证恰恰可以弥补法定证据制度的不足 .而且 ,自由心证制度是与公开审判、口头辩论、交叉提问等极为生动的诉讼原则和方式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至今未得到根本改观 ,症结就在于上述原则、方式未得到真正运用 .自由心证在我国目前虽无法定地位 ,但审判实践中却经常用到 .可以用由最高法院公布案例的方式将正确运用自由心证的作法予以认可 ,继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有条件地推广 ,最后修改诉讼法以确立其地位 相似文献
17.
李玉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4,4(1):21-24
日本的诉因是用来限定公诉、审判以及既判力范围的,是介于两大法系中间的制度。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诉因制度的基础。诉因可以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限度内变更。诉因的变更可以采取检察官要求变更或法院作出变更命令的方式进行。日本的诉因制度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汪彩华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对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作了专章规定,其中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况。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目前法学界尚无定论,有的人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和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样,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的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和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一样的第三人,只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自己本身的特点,不能把他们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混同,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异同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一直是商标侵权案件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争议点。对商标侵权诉讼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比率过高、在侵权数额认定方面缺乏法定赔偿计算方法、赔偿范围过窄、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建议通过建立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体系,适用比例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扩大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等策略,完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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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对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判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另一部分事实时,人民法院应适用什么程序审判,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未作司法解释,导致这部分案件续审被视为再审案件而一律适用再审程序。但此类案件适用再审程序,违反"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再审原则,应当分别情况分类受理。可以适用初审程序的,另立新案处理,使审判更符合诉讼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