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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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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
吕敏 《科技信息》2012,(7):646-646,651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动产抵押制度极大地规范物权流转,促进了经济发展。本文试图在探讨动产抵押与其他物权的关系的基础上分析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然而其制度本身却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不相协调,违背我国物权法传统的公示公信原则,实践中,由于动产抵押适用范围限制较少、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动产抵押制度不能有效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合理性质疑,结合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6.
通行观点对于《物权法》第117条规定动产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的理解有立法矛盾和立法预留空间之争。通过对动产用益物权内涵和外延以及适用诸方面的考察和界定,其公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租赁权可以纳入动产用益物权的范畴。且该制度于当下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也有着深刻的现代意义。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理论、立法例及实施效果比较分析,认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在功能、设定、公示方法及效力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是雷同的,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草案中并不合理。笔者主张在民法草案中既不规定动产让与担保,也不规定动产抵押;在民法典之外,也不必移植动产让与担保,而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定动产抵押法,或者将动产抵押继续保留在《担保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矿业权登记是管理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本文站在物权登记公示原则视角分析矿业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将物权登记公示的理论纳入矿产资源法,为确定矿产权的归属,保证矿产权安全交易提供支持,进而更有效的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从属性及不可分性等特点。我国民法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2.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以动产较为适宜,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力求简单易行。  相似文献   

13.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财产的充分利用和快速流转已成为人们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在各类财产中动产的种类不断增加 ,价值也日益提高 ,因而动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而在传统民法中 ,约定担保物权在不动产方面有抵押制度 ,在动产方面则仅有质押制度。由于质押最大的特点在于移转质押物的占有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显然都不是最经济的制度选择 ,因为不是所有者的质权人 ,不得不因为质权的设定而承担保管义务 ,而对于物的真正所有人 ,也因为质权的设定 ,在担保期间内不得不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使用权。因而 ,产生一种既能满足动产所有…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将债权物权化,为保全一种目的在于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因当事人双方就债权契约的成立与物权行为的履行间尚有一定时间差异,故常有债务人将不动产另作处理,如一物二卖,并将产权移转登记于后债权人的情形.此种状况,对原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此,法律上设有预告登记制度,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予以保全.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却没有对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做出单独界定,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应在秉承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基于法理公平和经济成本分析,应将重大过失纳入善意的排除情形;为使实务操作更具可参照性,应进一步厘清各种善意排除情形的证明标准;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体系解释法的运用,应将善意准据时间确定为变更登记完毕之时或之前。  相似文献   

16.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财产的充分利用和快速流转已成为人们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在各类财产中动产的种类不断增加 ,价值也日益提高 ,因而动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而在传统民法中 ,约定担保物权在不动产方面有抵押制度 ,在动产方面则仅有质押制度。由于质押最大的特点在于移转质押物的占有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显然都不是最经济的制度选择 ,因为不是所有者的质权人 ,不得不因为质权的设定而承担保管义务 ,而对于物的真正所有人 ,也因为质权的设定 ,在担保期间内不得不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正>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担保抵押中常见的一种物权担保,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二人。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必须到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后才能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8.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19.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20.
李琳 《科技咨询导报》2013,(20):229-229,247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外,还需当事人另外就物权变动做成一个物权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形式主义下,若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需要债权行为、物权合意以及公示。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下的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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