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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突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新增加了5种受贿罪主体,完善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受贿罪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困难,原因在于立法者并没有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等概念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导致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不统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结合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影响受贿罪主体认定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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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罪 ,但这种罪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许多困难 ,为了使立法、执法人员在这些困难问题上达成共识 ,从而更好地执法。本文就受贿罪的对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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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身份犯罪,研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受贿是一种身份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其特殊的犯罪形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揭示沿革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探讨并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善方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中,对其犯罪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化促进着罪名的沿革与演进,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独立成为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是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的一大突破,能够更有效的控制和制裁手段愈加隐蔽的受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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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地位差别包括受贿罪主体特征在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刑罚的差别,它是由主体的职务性质、级别地位、身份以及对廉洁性的侵害方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的。我国刑法应科学地根据受贿罪不同主体的特征,从犯罪构成、刑罚的轻重及刑衙方面来体现主体地位的差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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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几种犯罪之一,笔者从受贿罪的主体、数额等方面入手,结合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对受贿罪研究的疏漏之处,并对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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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莹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1(5):11-14
对亲手犯概念、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亲手犯的本质体现为刑法规范确认下的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的牵连性,二者缺一不可,如同一线相牵。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属于亲手犯类型。亲手犯可分为真正亲手犯和不真正亲手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属于不真正亲手犯,且并不排斥间接正犯的存在。亲手犯与身份关系密切,亲手犯与身份犯存在交叉关系,对二者关系的认定应结合身份犯罪的内在特性谨慎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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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律师能够成为受贿罪主体,都不符合目前我国现有的多种身份律师并存的律师制度现状。应当根据律师身份是合作制、合伙制律师,还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职律师"的不同来确定是否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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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翔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8-13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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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分析为切入点,通过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析,以期寻求准确把握本罪的主体要件。希望通过笔者陋论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供一些有益思路,也希望对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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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所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不够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发案率也愈演愈烈。而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在亚洲的代表,两国在历史、经济、承继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相似之处,其对受贿罪的规定在罪名设置、主体、客观行为、法定刑设置等诸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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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敏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3):6-9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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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5,(2)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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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实践中查处受贿犯罪时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两高”发布了及时查处、依法惩治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细加分析“两高”受贿罪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难发现其立场有违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并且条文中“及时”、“掩饰犯罪”之用语不明确、欠严谨。因此,对“两高”受贿罪司法解释第9条进行反思,有助于厘清异议,正确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解决受贿罪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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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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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1(1):26-3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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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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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4,(6)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引发诸多问题 ,应予取消 ;把受贿对象限于“财物” ,范围过窄 ,应对之进行扩张解释 ,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刑法扩大为一切利益 ;受贿数额不是受贿罪的主要处罚依据 ,但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是处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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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制改革还未形成预防受贿罪的最佳机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认识和深入分析受贿罪心理动因,是预防受贿罪的前提。预防应从犯罪成本的角度入手,通过教育以及法律的手段实现综合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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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总体思路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起以《反商业贿赂法》为核心的完备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检查与处罚力度。在论述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措施的问题中,建议扩大商业贿赂的受贿罪主体范围,在接受商业贿赂时,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均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建议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