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得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自己保证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法律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却存在着内涵不一的问题,对此本结合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予以分析和说明。 相似文献
2.
3.
分析了赋予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必要性及该权利的本质;提出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开始行使预先追偿权的适宜的时间起点,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包括预先追偿权的基数、保证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地位和权利、可以获得的破产财产的数额的确定方法等;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外国立法例,指出我国法律应该给予保证人更多的理由以行使预先追偿权,而不应仅仅限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4.
5.
班军明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1,(3):24-26
保证人抗辩权是保证人根据其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法律武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保障保证人抗辩权的重要性,有关保证人抗辩权的立法正在逐步健全,然而其缺陷依然存在。因此,完善保证人抗辩权制度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存在一些学术界争议的问题,这些争议不仅对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实践操作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人抗辩权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8.
保证是通过合同方式作为担保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履行经济合同义务,达成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相似文献
9.
山文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36(2):92-95
票据保证人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性,且独立性优于从属性。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引,仅存在于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对物抗辩的部分情节;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引,应采用票据保证人责任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附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11.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依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所得利益直接归属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它并非纯粹的形成权 ,而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它的行使要求及行使效力对有关当事人均有不同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期间、期日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造;期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彰显。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期间、期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运作。构建完善的期间、期日制度,应严格限制期间的变更,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协定和变更期间、期日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违反期间、期日制度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3.
张国桥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69-72
民事诉讼期间、期日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造;期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彰显。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期间、期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运作。构建完善的期间、期日制度,应严格限制期间的变更,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协定和变更期间、期日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违反期间、期日制度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4.
15.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核心功能是债权保全功能,具体表现为“入库规则”。对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理解,不应当和传统的权利类型做简单的对比,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设立目的来看,代住权是兼具管理权和形成权双重属性的对债权人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16.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从性合同,它与主合同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会有多种原因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当保证合同无效后,会涉及到主合同的效力以及保证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7.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区分并不正确,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所以,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还在于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18.
聂顺江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2(2):89-92
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实践将企业的终极控制权界定给了企业的所有者 ,债权人只有在破产等特殊情形下才享有有限的权利 ,这不符合风险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只有根据所担风险与所享权力—致的原则 ,公平地在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分配企业的终极控制权 ,才有利于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聂顺江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2(2):89-92
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实践将企业的终极控制权界定给了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只有在破产等特殊情形下才享有有限的权利,这不符合风险与权利对等的原则。只有根据所担风险与所享权力一致的原则,公平地在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分配企业的终极控制权,才有利于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1(5):5-9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完善了债法,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此“必要”为债权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债务人履行迟延,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位。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由此付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