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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刍议
引用本文:崔秀花.“保证期间”刍议[J].许昌师专学报,2002,21(3):118-119.
作者姓名:崔秀花
作者单位:许昌师专政法系,河南许昌461000
摘    要: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保证期间用语用歧义。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而是依照法律或约定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分两种情况。建议修改《担保法》。

关 键 词:保证期间  担保法  性质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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