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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引用本文:王宗正.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1(5):5-9.
作者姓名:王宗正
作者单位:温州师范学院政史系!浙江温州325003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完善了债法,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此“必要”为债权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债务人履行迟延,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位。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由此付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关 键 词:债权  保全  代位权

Right of Subrogation of Obligee
WANG Zong,zheng.Right of Subrogation of Obligee[J].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2000,21(5):5-9.
Authors:WANG Zong  z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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