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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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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6)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规定之一,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却很少,这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适用范围,以维护无过错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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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但司法实践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承受着实体权利的丧失,程序权利也未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应通过保障被害人的司法信息知情权、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来完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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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1年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给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8年来,理论界对该制度可谓褒贬不一,但从整体上是一种社会和法制的进步,从而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贯穿至与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之中,只是有若干方面需要我们立法者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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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承接过错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过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笔者认为,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对增加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离婚双方的举证责任.完善诉讼时效等问题给予更多的研究和关注。这种制度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会提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遇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的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许多学者已经做出来详细而又系统的理论研究,如陈苇,史尚宽,林秀雄,夏吟兰等学者。本文也是在这些学者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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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3,(2)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婚外第三人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较为适宜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不应以受害人无过错为条件 ,若双方都有过错 ,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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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否定权利的私力救济,要求民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当事人在考量诉讼成本与诉讼利益的得失时犹豫不决,导致诉讼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定分止争的作用。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多方面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之能在纠纷发生后积极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民事权益,从而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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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国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2):18-19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义务方涉及到第三人共同侵权的,可以让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参与诉讼。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是在财产分割以后进行。婚姻法有关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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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5):38-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提供了立法保护,它的确立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却面临着"举证难"的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违背了立法初衷。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内涵着手,深入分析了实践中"举证难"的原因,进而细致研究了解决该类案件"举证难"的对策。以期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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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先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2)
通过相关案例,阐释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并对中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无疑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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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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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陋习,是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伤害,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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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获得了法律的救济。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探讨。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论述: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相冲突;难以实现其目的;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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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正稳步、快速发展,我国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也逐年完善,但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学生管理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相关法律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等.因此应在高等学校建立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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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性规定,可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婚姻法律制度,人们对他的先进性的认识还缺乏理论深度,其责任构成也尚未明确界定,笔者正是从该问题出发,探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