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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在内心上往往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之所以要对之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在具有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违背了注意义务,做出有害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具有意志自由和违背注意义务就是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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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盗窃罪中未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但单位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泛滥,且单位盗窃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同时单位有能力承担由其盗窃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并符合刑罚目的。故本文认为单位应作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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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是犯罪构成年龄的规定,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规定犯罪主体条件时,只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达到多大年龄。犯罪,就是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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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是应对风险社会而形成的刑法观。它以防范风险为刑法的基本任务;重视行为本位和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在因果关系领域则主张客观归属理论。风险刑法虽然在化解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违背传统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处罚界限不明确等问题。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我国刑法的对策不是基本立场的背离和机能的转变,而是对谦抑性的捍卫与犯罪多元治理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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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奠定了法制基础。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可行性源于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域外立法借鉴。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方式是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其直接目的是从根源上防范此类行为,理论依据是不作为犯罪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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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挺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0,(4)
为了使刑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及刑罚的人道,笔者建议在刑法的修改过程中,补增限制责任能力及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一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之,则为无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限制责任能力则是相对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而言,即这种人因身心发育的某些障碍,只能部分或有限制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具备部分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没到达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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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38-41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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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文对于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适用紧急避险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界定,然后寻找不适用紧急避险的依据,对例外情况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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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多因一果情况下行为的定性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如果被害人为特殊体质,经行为人对其实施轻微暴力,甚至是语言上的刺激,即诱发原有病症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那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还是认定为意外事件,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办案人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此类案件也存在不同的处理.在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诱因之一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责任的承担,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体等要素,依据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对案件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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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且都可以独立作为盗窃未遂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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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害案外人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性利益,而且给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致使诈害案外人的行为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规制。笔者认为,可在“妨害司法罪”类罪名之下新设一个诈害案外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予以有力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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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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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琪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2):102-107
在许霆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被民众普遍认为量刑过重。在民众充满感性色彩的责难背后,蕴含着对许霆是在银行失误所导致的巨大诱惑下实施犯罪这一情节的考量要求。这种要求在法理层面体现为把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判断的规范要素,在行为人由于客观情状导致其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时,减轻甚或免除其责任。在责任判断中,把期待可能性的降低作为法官援引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被告人超法规减轻处罚的法理根据,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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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一般来说,具有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三种情况之一,就说明不具备刑罚之无可避免性,此时刑法应当谦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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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规定的罪名表述,此罪的设立是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体系、适应司法实务以便更好的惩罚犯罪分子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承诺履行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正确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针对法律条文中对该罪犯罪构成规定的主体范围的内涵进行具体阐释与探讨,以便使司法实务中能更好地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