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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王税 《科技智囊》2020,(7):38-42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既带来了新的社会福利,也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刑法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调整《刑法》规范以应对新的刑事风险,但也应当具有保守性,以谨慎的态度应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其研发的合理性本身值得商榷。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出于法律稳定性和社会伦理的考量,不宜赋予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在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的故意犯罪中,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考虑人工智能的能动性。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和人工智能失控造成的犯罪中,应当根据行业义务严格设定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因此,在界定刑法的时候,应当以犯罪和刑罚这两个基本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有学者即从刑法逻辑上的不合理性包括犯罪、刑罚及刑事责任之间定义的逻辑矛盾,犯罪本质的不合理性及刑罚的不合理性采导出刑法的不合理性,进而得出绝对结论——刑法必将灭亡。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以下作者就从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合理性来说明刑法存在的合理性,刑法应该是与人类共存亡的。  相似文献   

3.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一般来说,具有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三种情况之一,就说明不具备刑罚之无可避免性,此时刑法应当谦抑。  相似文献   

4.
诈害案外人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性利益,而且给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致使诈害案外人的行为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规制。笔者认为,可在“妨害司法罪”类罪名之下新设一个诈害案外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予以有力规制。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多因一果情况下行为的定性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如果被害人为特殊体质,经行为人对其实施轻微暴力,甚至是语言上的刺激,即诱发原有病症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那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还是认定为意外事件,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办案人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此类案件也存在不同的处理.在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诱因之一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责任的承担,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体等要素,依据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对案件定性.  相似文献   

6.
邱海云 《科技信息》2008,(5):226-226
现行刑法在盗窃罪中未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但单位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泛滥,且单位盗窃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同时单位有能力承担由其盗窃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并符合刑罚目的。故本文认为单位应作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刑法典在立法时既考虑了刑罚个别化,规定了初犯、累犯、自首、立功、胁从犯等量刑情节,在司法时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在执行刑罚时执行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及罪犯的情况,可以予以减刑、假释。罪刑法定原则一定意义上是包含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相似文献   

9.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这一法律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来的。由此可以看出,刑罚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刑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犯罪的强制措施,其理论方面的发展历史则源远流长,现笔者以刑罚的两大理论为契机,对刑罚及其适用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中心范畴。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存在事实说、法益说、属性说、综合说以及两分说等五种主要的表述,这五种表述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指行为人在一定主观恶性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性质。  相似文献   

11.
郝宏亮 《当代地方科技》2010,(24):28-28,177
我国现有刑法之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或者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醉酒驾驶及类似行为本身具有社会难以容忍的危险性,这种行为使得法益面临过高的危险,因此,刑法应该立足此类行为本身之评价,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上限制的过死,而且配置的刑罚过轻,在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作出规定,存在不合理。笔者建议,在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出现危害结果配置更为严厉的刑罚,已达到解决现有刑法与司法实践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可罚性依据存在着多种观点,我们拟从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相似文献   

13.
刑法客观主义强调行为及危害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的本质也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和裁量刑罚的根据。客观主义与法治观念更为契合,它追求正义。从刑法惩罚的是行为这一本质出发,对犯罪着手进行了再认定,并且也说明了在刑法客观主义的视野下对犯罪着手的认定因实行行为而异。  相似文献   

14.
物权刑民交叉保护的行为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依托刑民管控措施的强弱程度,介入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分,借助行为善恶两性的甄别均无法洞见其价值基础,仅是停留刑民规范外部特征的随性抉择。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物权刑民交叉保护的行为定性应当以公众意愿为基础,申彰刑法管控的不得已,强调物权保护的刑法适用是穷尽民法调整手段,他法管控措施之后的无奈之举,揭示刑法惩罚的正当性源自侵权人控制自己的行为往刑法保护利益相悖方向发展的罪恶意志和危险人格,明晰侵权人罪过的有无是物权刑民交叉保护的刑民分野,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决定犯罪的性质、形态及其刑罚轻重的根据。即物权刑民交叉保护应坚守罪过定性的底线,在确属二次违法,且恶意侵权,他法无力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人的罪过内容予以刑民区分。  相似文献   

15.
浅谈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延林 《科技资讯》2010,(23):180-180
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人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应负的法律上的强制性责任。行为人是否对信息失真承担法律责任,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联系三个要素来判断。符合三个要件,行为人应视其行为性质依法承担信息失真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重大误解行为是行为人因对与行为相关的重要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做出的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行为,该行为给行为人或相对人造成了较大损失。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但是应对其撤销权和变更权予以限制。我国民法对于重大误解制度的规定,无论在定义上,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减刑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减刑从性质上理解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在适用上必须严格符合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文章通过梳理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刑罚过剩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减刑制度对调节刑罚过剩的作用,揭示刑罚过剩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只有将减刑和刑罚过剩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机地进行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义务冲突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一支,可以从法律事实和法律评价两个层面来理解.就评价层面而言,从犯罪角度来看需要区分阻却违法和减免责任的根据;从刑罚角度来看则存在不人性报应和微效性功利的理由.因此,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正当根据具有多元综合性.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法理学的观点,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等作了论述,同时提出对消防法规应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如果发生的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消防违法行为所引起,但这一消防违法行为并没有被消防监督机构发现并通知其改正,那么行为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与由它所引起的严重后果之间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追究其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罗帮选 《科技资讯》2007,(2):141-142
本文以法理学的观点,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等作了论述,同时提出对消防法规应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如果发生的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消防违法行为所引起,但这一消防违法行为并没有被消防监督机构发现并通知其改正,那么行为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与由它所引起的严重后果之间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追究其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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