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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弥补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与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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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龙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4):38-40,45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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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芳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8,(1)
别居制度是国外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具体规定,但国内许多地方已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实践——"试验离婚"(冬眠离婚),并且近些年来不间断地有学者对我国应否设立别居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说明我国婚姻法中有增设此制度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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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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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丽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6):43-45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从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家庭关系三个方面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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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6)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规定之一,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却很少,这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适用范围,以维护无过错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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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诉讼请求权为手段的军婚保护制度既背离了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也与我国《婚姻法》第25条"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相抵触。因此,笔者通过对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反思,提出了重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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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起的时间、方式、范围及其功能实现的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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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性规定,可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婚姻法律制度,人们对他的先进性的认识还缺乏理论深度,其责任构成也尚未明确界定,笔者正是从该问题出发,探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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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救济制度,其初衷在于帮助因离婚而陷入困难的当事人,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使得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功效。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离婚扶养制度的适用条件、时间、数额和方式等问题,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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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项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文章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程序、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给付方式等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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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先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2)
通过相关案例,阐释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并对中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无疑是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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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实行离婚自由原则,但自由具有相对性,离婚自由同样建立在离婚标准的基础上。中国离婚制度采取“感情破裂主义”标准,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文章利用比较法,着重从离婚标准的功能上对比中国与英、美、德、法在以下两大方面的差异:一是过错标准与无过错标准;二是感情破裂标准与婚姻关系破裂标准,通过以上对比研究,为完善中国离婚标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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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法律课题,《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制度设计,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取证途径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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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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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国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2):18-19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义务方涉及到第三人共同侵权的,可以让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人参与诉讼。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是在财产分割以后进行。婚姻法有关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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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获得了法律的救济。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探讨。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论述: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相冲突;难以实现其目的;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