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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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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2.
“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相似文献   

4.
对于各类身份犯罪,研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受贿是一种身份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其特殊的犯罪形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揭示沿革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探讨并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善方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中,对其犯罪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化促进着罪名的沿革与演进,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独立成为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是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的一大突破,能够更有效的控制和制裁手段愈加隐蔽的受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200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所规定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是否包括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农村基层干部)人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处于何种地位?这些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本文中,笔者欲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从与贪污贿赂罪区分的角度,阐述了商业贿赂罪的概念。探讨了商务贿赂犯罪的危害,主要是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政府的廉洁运作。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修订进行了分析:改变了犯罪构成的层次,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强调了国内企业应遵循的国际义务,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从与贪污贿赂罪区分的角度,阐述了商业贿赂罪的概念。探讨了商务贿赂犯罪的危害,主要是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政府的廉洁运作。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修订进行了分析:改变了犯罪构成的层次,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强调了国内企业应遵循的国际义务,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分析为切入点,通过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析,以期寻求准确把握本罪的主体要件。希望通过笔者陋论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供一些有益思路,也希望对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张乐 《科技信息》2010,(31):I0393-I0393,I0398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突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新增加了5种受贿罪主体,完善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受贿罪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困难,原因在于立法者并没有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等概念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导致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不统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结合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影响受贿罪主体认定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心理危机的基本特性是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特性所决定的。但归根到底,是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职权,也就是其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的影响所决定的。文章分析了其职业心理危机的主要特性和表现,并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15.
浅析受贿罪     
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贿赂与职务的关联性。本文通过对我国历代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和探讨有关贿赂的理论聚讼。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了"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这类人员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特征.因此, 本文主张该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并对此类人员实施的行为予以重新定性, 同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问题,学界有诸多探索和争议,笔者在本文中对理论界现存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进而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应予以取消,同时提出应设置量刑情节的观点,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受贿罪法条修正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王占云  马罡 《奇闻怪事》2009,(2):127-127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谋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这也是受贿罪的本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0.
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然而,就现行刑法来看有诸多不利之处,为此,对现行刑法中的条款要进行调整,要在刑法中设立违反职责罪,要明确限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范围,完善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设立滥用职权罪,并要排除种种干扰使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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