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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裕春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1)
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违约金性质、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学理解释,认为:对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应分别进行定性才是科学合理的,对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应区别对待,当事人请求是启动违约金数额调整程序的前提,请求违约金调整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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