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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类的生存繁衍,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伴随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作为其中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在人类不尽的索取中点点枯竭,在不当开发中滴滴流失。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由国家拨款进行采矿、探矿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并未运用物权或产权机制,主要依靠政府直接管理监督探采企业的办法,开采矿产资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进一步打开,这种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逐渐走向国家所有,分散开采利用模式,并确立了物权性质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作为法律实践者,面对日益增多的采矿权纠纷案中,对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些积极而广泛的探讨实属必要,并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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