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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之一,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必然也应在法理学上有所反映。法理学所具有的实践性是不可质疑的,司法改革的进行也要求法理学为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就不仅要求法理学研究关注法律实践的开放性及多元性,而且要求对法理学的教学思路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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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新兴事物,它蕴涵着人道文明的精神,体现着优越的价值内涵,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和倡导,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由于社区矫正所体现的价值,正是创建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代中国,探析社区矫正的地方法治建设价值,促进地方法治和社区矫正有机地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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