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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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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法中,法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设立了代位与委付法律制度,重在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不至于使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反思代位与委付法律制度法理依据,可知代位与委付法律制度存在之法理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一个致力于贯彻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依居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充分的补偿,但绝不应获得超额补偿。在这一主旨之下,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出现了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安排格局。我国以法定的债权移转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但是却出现了一些无法贯彻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在理论构造层面对其进行评判并指出权利法定代位的优势所在。  相似文献   

3.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然而,什么样的"说明"构成保险法所要求的"说明",未说明的后果,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4.
张健  方旭 《科技信息》2011,(31):I0378-I0378
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不知标的转让或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为解决上述纠纷,弥补旧《保险法》第34条的不足,新《保险法》第49条作出了修改。这一修改符合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拟从保险标的转让的内涵、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朱峰 《科技信息》2009,(20):325-325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概念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研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例上,各国规定也不相同。从保险利益的主体、客体、内容的要件来分析,我国《保险法》应将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7.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生活中某些车主同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存在着两种险种的并存,这两种险种在诸多方面存在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8.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在此情况下,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责任保险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传统的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合同相对性理论基础之上的,作为受害者的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为给付行为。当前我国立法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还不完善,有必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并且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越来越高,破产、死亡、逃逸等现象层出不穷,这样就给受伤害的第三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不能获得及时、迅速的救济。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并且更加偏向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明确的设立是必要的。本文主要从我国现今立法状况出发,结合各国的立法状况,从理论和实际立法两方面分析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详述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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