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张健,方旭.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J].科技信息,2011(31):I0378-I0378.
作者姓名:张健  方旭
作者单位:[1]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001 [2]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不知标的转让或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为解决上述纠纷,弥补旧《保险法》第34条的不足,新《保险法》第49条作出了修改。这一修改符合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拟从保险标的转让的内涵、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 键 词:保险标的转让  属人主义  从物主义  折衷主义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