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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一些论者在对违法认识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往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不加区分地使用,从而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尽管对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和实质违法性认识两个侧面,但在具实用性的意义上,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探讨应限制在实质违法性认识层面。我国虽没有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已经包含了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违法性认识概念,否则会导致体系的混乱以及不必要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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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新型双层模式是作者在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模式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保留了原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为评价的第一层次,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作为第二层次的要件。应认识到社会危害性自身模糊性的相对性,借鉴期待可能性、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理论及社会相当性理论将为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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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高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24(2):35-37,41
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规范标准,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在我国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不妥的,而应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并从“事实犯罪”、“法定犯罪”两种角度考察、界定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为便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明确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受害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进而确立了不可量物侵害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即不可量物侵害的违法性判断与受害人的容忍义务紧密相关.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还需根据一系列因素加以具体衡量. 相似文献
6.
在宏观上,违法性认识应当以一种能影响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的要素的形式存在于犯罪论体系中.在微观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在区别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在刑事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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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还应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条件对符合构成但不具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排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其他刑法理论协调一致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0.
李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7):64-70
水污染致癌作为环境公害犯罪的典型代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传统的条件说无法排除水污染以外的致癌因素,疫学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举证倒置,无法适用到中国的刑法领域。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升高理论来进行环境公害案件的客观归责。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呈客观化趋势,可根据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及证明被告人有不法认识可能性,从而完成环境公害案件的主观归责。 相似文献
11.
李晓欧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9,(7)
不能犯问题由于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争议,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不能未遂犯的含义、本质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等几个问题的研究,得出我国不能未遂犯的应有含义,即不能犯并非均构成犯罪,而可分为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之不能犯。 相似文献
12.
于跃江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7-32,40
定罪论是犯罪存在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德日刑法定罪理论的存在论与认识论都有深刻逻辑矛盾,存在论是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关系的矛盾,认识论是构成要件与符合构成要件事实之间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德日刑法的形式化犯罪定义。其哲学实质,是混淆了存在论与认识论的性质和功能。德日刑法定罪论根本特征,是三要件的形式化犯罪存在论与二分式的对抗性犯罪认识论相结合。 相似文献
13.
孙运梁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64-69
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就条件理论所确定的条件关系检验出具有可归责性的条件,从而使客观归责变成有独立内涵的构成要件判断标准,而不是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客观归责理论对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影响,在于将判断重心由主观构成要件转移到客观构成要件,赋予客观构成要件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客观归责理论重新诠释构成要件合致性,从客观面定义行为不法是其重要贡献。客观归责理论在犯罪判断体系中的功能,除了提供刑法规范的价值判断之外,也是阻却不法或阻却构成要件该当的要素。客观归责的目的在于促成刑罚的合理化,这与法益对构成要件的限制和对刑罚范围的限制作用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4.
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加大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人身危险性理论是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的中心范畴。在这一范畴的基础上,近代刑法学派的学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人身危险性理论有着深厚的社会根基、方法论根基、哲学根基。从内涵上看,它是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理论带来了刑法理论的深刻变革。 相似文献
16.
王振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1):21-26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理论系典型的大陆法系的判断模式,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架构,但其本身的矛盾亦引起刑法理论界对该架构的反思。为了使内地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合理化,我们有必要对台湾的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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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5):6-11
英美法系各国及地区的刑法对诈骗罪大多有概括性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的规定方面不尽相同。从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方面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加以比较,对推进我国诈骗罪理论的研究颇具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对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理论通说出发,从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方面分析了通说的渊源;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重新界定和刑罚的基础、刑罚的可行性、刑罚的必要性等角度对通说提出了质疑,进而提出刑法概念精确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