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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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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了"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类人员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特征。因此,本文主张该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并对此类人员实施的行为予以重新定性,同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最高司法解释根据该修正案的内容将本条规定的罪名确立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对"两高"所确定的罪名进行分析,对修正内容与新立罪名之间在衔接和协调上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初步的探讨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3.
“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5.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范围、“委派”以及“准国家工作人员”等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明确相关概念;其二,明确界定标准;其三,明确“委派”的涵义;其四,明确“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文章分析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并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7.
李淼 《科技信息》2011,(13):409-410
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从宪法、刑法角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除基层以外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应当划归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4款中"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根据其身份的不同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应当根据法理学和刑法理论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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