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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作为特殊主体实施的一种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它是我国当前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减少、预防和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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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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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从宪法、刑法角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除基层以外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应当划归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4款中"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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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了"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类人员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特征。因此,本文主张该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并对此类人员实施的行为予以重新定性,同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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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了"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这类人员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特征.因此, 本文主张该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并对此类人员实施的行为予以重新定性, 同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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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贪污罪,其构成要素各不相同。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非本罪的主体;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根据主体及从事职务的性质的不同可能是国有财产、公共财产或其他性质的财产。若行为主体非从事公务或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不能构成贪污罪,可根据情况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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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桂香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31(3):105-107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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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范围、“委派”以及“准国家工作人员”等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明确相关概念;其二,明确界定标准;其三,明确“委派”的涵义;其四,明确“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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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该结合“从事公务”的标准来认定,包括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该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结合挪用公款罪的三种形态、特定公物与一般公物的不同、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等问题进行探讨。他们不是在“从事公务”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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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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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对于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不受压制和报复,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报复陷害罪的法律渊源入手来评析新刑法对于报复陷害罪的法益、主体范围认定、罪数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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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对于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不受压制和报复,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报复陷害罪的法律渊源入手来评析新刑法对于报复陷害罪的法益、主体范围认定、罪数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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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制度构建及运行机制,建议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附属刑法立法、充实和细化类罪罪名、调整刑罚体系结构、重视受害人权益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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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希善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5):32-36
职务犯罪不断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主体的纯化机制,这是使职务犯罪不断重复、循环地在不同主体身上出现的一种规律性存在.根据主体权力位序不同,职务犯罪的潜在主体分三个层次:普通干部群体、中层干部群体、"一把手"群体.在当前的干部任职体制下,不同层次干部的职务犯罪主体纯化机制不同:普通干部群体主要通过群体压力产生作用,中层干部群体则是资源交换需要的产物,"一把手"群体完全是权力失控的必然结果.从犯罪预防角度看,体制因素是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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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理解《刑法》第395条第1款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下面就结合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原理,看看此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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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