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我国一些论者在对违法认识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往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不加区分地使用,从而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尽管对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和实质违法性认识两个侧面,但在具实用性的意义上,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探讨应限制在实质违法性认识层面。我国虽没有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已经包含了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违法性认识概念,否则会导致体系的混乱以及不必要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2.
在宏观上,违法性认识应当以一种能影响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的要素的形式存在于犯罪论体系中.在微观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在区别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在刑事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3.
刘志高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4,24(2):35-37,41
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规范标准,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在我国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不妥的,而应以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并从“事实犯罪”、“法定犯罪”两种角度考察、界定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谈及到违法性认识(也称违法性意识)这种专业词汇时,估计不会有太多人能够理解词中之义。但如果问及不知者无罪这样的说法,十有八九都会耳熟能详。这一句简单的不知者无罪,就是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最佳写照。知的内容是什么?应该是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呢?罪的形式又是什么?故意、过失抑或是完全无罪?学界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而笔者认为这些争议的背后所隐藏的则是学者们透析这个问题时所采用的不同视角。在接下来的文章里笔者将进一步详解。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6.
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还应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条件对符合构成但不具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排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其他刑法理论协调一致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存在着冲突,常常表现为两种情况: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本文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角度讨论了怎么解决此类冲突。 相似文献
8.
9.
10.
现行刑法在盗窃罪中未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但单位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泛滥,且单位盗窃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同时单位有能力承担由其盗窃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并符合刑罚目的。故本文认为单位应作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1.
新型双层模式是作者在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模式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保留了原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为评价的第一层次,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作为第二层次的要件。应认识到社会危害性自身模糊性的相对性,借鉴期待可能性、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理论及社会相当性理论将为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学者对二者的区别有周详的阐述。但对犯罪构成的理解,需要从不同的角度不断地深入探讨。从犯罪形态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剖析,进一步理解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大陆法系中违法性论中的重要内容,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内核,以消极认定犯罪为功能.作为一个发展完善的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引入,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出罪事由的弊端,同时对于未来的刑法改革也具有多方面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4.
15.
犯罪的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学者对二者的区别有周详的阐述。但对犯罪构成的理解,需要从不同的角度不断地深入探讨。从犯罪形态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剖析,进一步理解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17.
论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我们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罪过此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对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 相似文献
18.
一、转化犯概述
学界对转化犯的定义各不相同:如王作富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后有出现了新的情况而嬗变为另一犯罪而依彼罪论处;储槐植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也有学者将转化犯定义为是指某一较轻的犯罪,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 相似文献
19.
伍昭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38-41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20.
向本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6,27(4):126-129,72
大陆法系对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错误的假想防卫及其过当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理论和激烈的争论,属于事实错误的假想防卫只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而行为人对其过当部分也正如对防卫过当一样不可能存在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