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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之首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与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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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龙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4):38-40,45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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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内容、法律含义以及自由的相对性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同时辨析附条件的婚姻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与自愿含义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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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8)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此原则的婚姻是无效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民事结合状态频繁发生。法律制度不能否认事实状态,必须赋予这些结合体一定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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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婚姻自由原则被确定为解放区内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合法原则。然而,在极端贫困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买卖婚姻、童养婚、换亲、转换亲等不自由的婚姻形式还大量存在,不少妇女迫于经济的压力仍无法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处理婚姻问题。婚姻自由原则的顺利推行以及民众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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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超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3,(4):73-76
目前在我国,夫妻分居引发了诸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法律纠纷,确立分居制度可增强婚姻法可操作性、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和体现婚姻自由原则。此外,构建分居制度需要考虑诸如与离婚的关系、分居类型及形式、分居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以"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为基本原则的旧客家礼教婚俗文化,置客家妇女于受奴役受压迫、被当作财产和工具的"第二性"地位。随着新时代来临,《婚姻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形构了包括客家民系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共同的婚俗文化。由此,客家妇女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以及与男性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成了新社会的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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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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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婚姻法和生活世界的婚姻的关系,认为婚姻立法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如何对生活世界的婚姻作出解释的过程。“婚姻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契约”从现实、理论和制度价值三个方面,都能对现代生活世界的婚姻作出较好的解释。如果把民事契约论作为婚姻法的立法基点,那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应当围绕民法的特别法来选择。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 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法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已摆上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为此,笔者试图从婚姻法的角度对婚姻无效、配偶权以及夫妻财产问题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增设婚姻无效制度、配偶权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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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法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已摆上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为此,笔者试图从婚姻法的角度对婚姻无效、配偶权以及夫妻财产问题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增设婚姻无效制度、配偶权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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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婚姻法和生活世界的婚姻的关系,认为婚姻立法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如何对生活世界的婚姻作出解释的过程。“婚姻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契约”,从现实,理论和理制度价值三个方面,都能对现代生活世界的婚姻作出较好的解释,如果把民事契论作为婚姻法的立法基点,那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应当围绕民法的特别法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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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珍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1(4):25-27
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旧婚姻法在结婚制度上的不完整性。但是,新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事由的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作者在比较研究国外无效婚姻事由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姻法上无效婚姻的事由进行了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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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的婚姻可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婚姻可撤销制度,一方面填补了旧《婚姻法》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害的保护,是婚姻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但另一方面,其许多具体的规定又或付阙如、或制约甚至抵消着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深入检讨、评价该制度的是非得失,以有助于今后民法典立法机构对其进行调整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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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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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建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却未能将其纳入现行的婚姻法体系。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我们应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无效制度。本文就无效婚姻的界定和内容、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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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法律所认可并保护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但这种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前提是婚姻的成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新修改的时候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合法婚姻,处理违法婚姻,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保证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监督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