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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正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1(5):5-9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漏洞,完善了债法,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此“必要”为债权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债务人履行迟延,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位。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由此付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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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其自身的成立条件及行使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填补了法律漏洞。但由于其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未加详尽 ,因而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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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1(2):52-55
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文研究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备如下条件一、合法性;二、因果性;三、期限性;四、贷币性;五、非专属性.合同法休位权制茺突破了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入库规则",规定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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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债的一般担保。《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但其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本文以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成立要件、行使方式、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归属以及代位权制度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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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将该制度引进,并针对近年来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在对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设计时,刻意进行了创新。然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新的代位权制度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因此,应遵循传统代位权理论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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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伶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2)
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我国《合同法》对其也作了规定。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界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制度的讨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论述其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放弃"入库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如: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主张的范围规定过窄等问题。再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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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在我国最初规定于新合同法中,对解决三角债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堪称此制度的核心之一,本文欲以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构成要件为基础,对其展开新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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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依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所得利益直接归属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它并非纯粹的形成权 ,而是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它的行使要求及行使效力对有关当事人均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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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为各国所广泛运用,但该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债权人代位权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全债权的手段,其性质应为第二层次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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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核心功能是债权保全功能,具体表现为“入库规则”。对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理解,不应当和传统的权利类型做简单的对比,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设立目的来看,代住权是兼具管理权和形成权双重属性的对债权人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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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民法债法上传统的制度,而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中引进的一项具体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相关私法制度的典型代表。但因为税法的特殊性质,税收代位权与一般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本文主要是在民法债法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原理的基础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对税收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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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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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形式主义背景下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立法对物权变动主要模式的确立,以及我国立法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划分的承认与严格区分,<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已客观存在,并且此规则定与客观实践相抵触.无权处分规定涵需改革:有无处分权应成为物权行为及物权变动效力的判断因素,而非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