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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即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依据本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重要要件之一。而本条所规定之"暴力"所包含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如何,以及本条所指之"暴力"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之"暴力"有何关系,将是下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笼统地将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规定为抢劫罪,有不当扩大抢劫罪之适用之嫌,理论上存在一些弊端,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定性不正确,量刑不得当。笔者认为,对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我们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何为凶器以及行为人携带凶器的主观意图,两者不能孤立起来。由此,笔者进一步讨论了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何以成立抢劫罪以及相关法条的准确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3.
根据新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人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给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5.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程正华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仍然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而不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程东对程正华携带凶器这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为之逃匿提供帮助,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4条规定的情况,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万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8.
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之一。本文对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是否仅限于一般主体进行了探讨,并对刑法第289条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的理解问题作了研析。文中就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予以分析。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规定,适用于刑法第263条、刑法第267条第2款部分规定及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而不适用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罪。  相似文献   

9.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关于凶器、携带和"携带凶器抢夺"的主客观构成的理解以及抢夺数额在"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意义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澄清。立足犯罪体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凶器"应当以可以产生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为标志,"携带"应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并根据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详解。另外,"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是犯罪构成年龄的规定,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刑法在规定犯罪主体条件时,只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达到多大年龄。犯罪,就是存在主观罪过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且都可以独立作为盗窃未遂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本论述由被告人李某在一公交车站实施扒窃行为时被被害人发现后,继而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追赶并殴打的案例分析入手,提出了三种不同观点,并从犯罪构成要件、一罪与数罪、转化型抢劫罪等多方面,浅析了行为人在盗窃未遂后对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定性问题,并从司法实践、社会因素等方面阐述了该案的审判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3.
“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入刑"对当前公安交管工作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醉酒驾驶行为,但同时给公安交管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粗略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转化犯概述 学界对转化犯的定义各不相同:如王作富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在刑法上将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后有出现了新的情况而嬗变为另一犯罪而依彼罪论处;储槐植教授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也有学者将转化犯定义为是指某一较轻的犯罪,由于法定条件的出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了"二人以上轮奸"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行为人在轮奸的共同故意下,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实施强奸未得逞的情形,对此应做何认定,存在争议,出现了起诉、审判不一的情况。本文即以具体案例入手,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出发,认为对此类亲手犯性质的共同犯罪也应当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从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奖励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此项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奖励规定和奖励政策,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奖励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条件、范围与特征、意义与作用、比例和操作、以及如何运…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引起了刑法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司法机关在实施该条规定时,就定罪和量刑方面做出了不同处理,甚至相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危险状态、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二是没有具体分析行为人对三者所持的主观心态。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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