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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帆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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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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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经济交往中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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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需要修正和完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重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介绍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及扩大的范围,并举实例对善意取得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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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是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标的物已由出让人(无处分权人)交付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但是,此处的“交付”含义并不明确,是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交付,还是包括观念交付,理论上颇有争议。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三种形态中权利变动最不明显的方式,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学者们各持己见。本文在介绍、分析、评价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理由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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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传统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由于在不动产条件下存在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的冲突,给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扩大传统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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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和意大利法对善意取得制度都予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路径。对我国而言,参照西方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状况,完善物权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典型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的简单考察,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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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倩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3):126-12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注重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从理论依据、法律渊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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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日耳曼法,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私权历史上“动的权利”首次对“静的权利”获得的胜利,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探讨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13.
任德孝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5):23-29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具体包括无关股权的制度设计、初始章程制定与股权问题、后续章程修正与股权问题等三种类型。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恪守公司章程、不与法律产生冲突、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尊重股东平等地位、合理创新而杜绝滥用等重要原则,以扬其长而补其短。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突破了动产交易领域的限制,延伸到不动产交易领域。经过历时十四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面世,并于10月1日正式启动纳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当中,在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当中用立法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许多学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在总结前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手护手原则”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其特定的价值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渐频繁的交易的安全。而在我国,《物权法(三审草案)》中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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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以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旨在辨析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问的关系,分析二者关系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同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现行无权处分法律框架下的缺陷,并探究有效衔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18.
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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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