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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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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民法中表示主义的兴起源于“信赖保护”,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德国民法典的表示立场、物权变动的公示无一不是权利外观理论的体现,但私法自治才是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确认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化、构成要素、理论基础,跳出原始取得的既有框架约束,将之定位于继受取得,对于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是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标的物已由出让人(无处分权人)交付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但是,此处的“交付”含义并不明确,是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交付,还是包括观念交付,理论上颇有争议。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三种形态中权利变动最不明显的方式,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学者们各持己见。本文在介绍、分析、评价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理由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需要修正和完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重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介绍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及扩大的范围,并举实例对善意取得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8.
论在经济交往中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对特定物权事实的不知,是一种主观不知的事实判断,而有无过失则是对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判断。文章首先介绍了善意的起源、发展,探析了“善意”保护的效力渊源;进而分析了“善意”的内涵界定;最后从主体、主观、客观、时间四个方面论述了“善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手护手原则”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其特定的价值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渐频繁的交易的安全。而在我国,《物权法(三审草案)》中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定动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方式,一旦适用就可以确定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仅不享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追及权,也不得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过错人赔偿其损失,所以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双方利益得失,判断什么条件下适用,这要求掌握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对司法考试案例及其它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将已熟知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成一条逻辑判断锁链无非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13.
由于婚后共同所有制的适用以及婚姻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夫妻共有之不动产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造成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而一旦显名共有人为私自处分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力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为解决此困境,文章以一案例为发端,继而在解构三方权利主张之同时分析了相关制度。最后文章试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冲突为根源分析,并以调和此项冲突为价值目标,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无权处分情况之下处分合同有效,至此,善意取得制度以合同有效为构成要件的阻碍已经消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在于“善意”,是法律对实务中这种特殊现象的一种总结和对交易安全的特殊保护,与合同的效力并无逻辑关联;此外,判断合同的效力不应区分买受人的善意与恶意,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仅仅只能对出卖人是否愿意与之签订合同的负担行为有认识,对出卖人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的处分行为永远是“善意的”;在出卖人“善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场合,可以依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来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必须的法律制度安排,一直是以动产交易物为构成要件的。动产善意取得的直接的逻辑基础源于占有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其理论基础在于对交易安全的追求。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直接逻辑基础为登记的推定力及公信力,其理论基础同样源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传统的善意取得只适用动产是历史的惯性使然,登记的公信力作为抽象的原则不能直接达到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目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相似文献   

17.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主要就持票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一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阐释,以期更清晰地理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传统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由于在不动产条件下存在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的冲突,给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扩大传统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肖迪 《长沙大学学报》2011,25(4):63-64,67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20.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将会对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体系的完善带来积极的意义。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历史渊源、制度目的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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