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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昊然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39-43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该规定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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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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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云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他方帮助下取得的文凭等人力资本及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本文在界定婚姻关系中人力资本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文凭等人力资本的财产属性,并对该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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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执照等资格证书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代表着一个人某些专属领域的能力、水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学位、资格证书、执照等人力资本,是否可算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家庭劳务的补偿,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本文对离婚时学位、资格证书等人力资本分割补偿制度进行探析,建议我国婚姻法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这将有利于家庭夫妻伦理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夫妻双方相互扶持,真正实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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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待离婚的态度主要表现为:既不反对一切形式的离婚,肯定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自由:但又反对任何轻率的、任意的离婚。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而必须符合它的伦理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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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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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一些商榷之处。如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否应改称为"撤回权";赠与合同性质的确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的完善;撤回权效力的厘清。作者将从民法的撤销权体系以及赠与合同的制度体系的视角来厘清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认识上的疑点与误区,以建立科学的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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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秀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7,29(6):93-96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出卖依法自建的房屋,即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也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应属无权处分,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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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40-45
伴随着经济发展,因离婚引起的债务纠纷已由夫妻间向夫妻与第三人间转变,这增加了司法实务中认定与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的承担方式上,主张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明确夫妻对内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存在疏漏。建议在《婚姻法》中确立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阶段"理论,以明晰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适当加重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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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司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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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为夫妻双方增设申报共同财产义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财产分割的效率和公平度。基于各地法院的实践,从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范围、明确法院在申报程序中的职权范围、合理分配共同财产的证明责任、细化不履行申报义务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探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的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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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学界存在"感情破裂说"与"婚姻关系破裂说"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学界已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理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将法定离婚理由确立为"婚姻关系破裂"更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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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和解体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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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行为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赠与、一方以无偿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夫妻双方或单方接受第三方赠与的法律行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婚姻赠与财产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新解释之石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该解释是忽视传统、标新立异,还是接轨新观念、推进价值观革新?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日,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下同)同样不可忽视他国进步的法治理念。本文以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赠与财产为研究对象,介绍其概念、特征、分类,并通过与澳门、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婚姻赠与制度相比较,结合现行赠与制度所造成的模糊认识,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