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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婚外第三人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较为适宜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不应以受害人无过错为条件 ,若双方都有过错 ,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4.
对过失相抵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由于对过失相抵定义不同,相应地对过失相抵的理解也就不尽相同。在讨论过失相抵制度时,要注意过失相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通说认为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中,在无过错责任中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且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仅具有轻微过失,也可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但个人信用报告在使用过程中却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为此,应该设立信用权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加以保护。对于个人信用报告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问题,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征信主体和信用信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由于信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应该既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要适当考虑由于机会利益丧失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在美国不法致死之诉中,除了"疼痛和痛苦"的损害赔偿之外,一些司法辖区还承认对另一种非经济损害"享乐损害"的金钱赔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生活品质的丧失或者生命本身的价值的丧失.且在不法致死之诉中,越来越多的原告及其律师要求陪审团对"享乐损害"裁定金钱赔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一些做法,在侵权立法中建立起补偿死者本人之"享乐损害"的赔偿制度,并且裁定"有限的"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确立了道路缺陷交通事故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属于公法主体,但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所要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此,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应定性为民事责任。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单位不宜作为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人。当与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竞合时,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就超出其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相似文献   

8.
大规模侵权是高度风险社会新型侵权方式之一,在我国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情形下研究这种侵权行为迫在眉睫。界定大规模侵权的概念要解释和描述其案件受害人人数、因果关系、赔偿数额、处理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核心特征以及同质性的受损原因。大规模侵权除核心特征外,还具有受害主体呈潜在性和缓释性、救济困难、损害后果严重、案件处理复杂等特点;应当建立无过错原则占有主导地位、过错原则处于从属地位兼有过错推定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其主要分布在产品责任、医疗责任、环境与生态保护责任、证券欺诈与虚假陈述等领域,在适用时先把自然灾害、矿难以及侵权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排除之外,再考虑受害人人数和损害数额因素。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能否得到足额的赔偿,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例比较作为切入点,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并对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雪琴 《科技资讯》2006,(33):166-166
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张守俊 《科技信息》2012,(23):458-459
《公证法》的出台为困扰公证司法实践多年来的公证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新法未对公证赔偿中的过错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公证实务经验,依据民法中主观过错归责的相关理论,对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认定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见解。  相似文献   

12.
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这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最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护理费是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需要护理而产生的损失之赔偿,所对应的损失有两种:一是聘请护工而支付的报酬,一是非护工(由受害人的家属担任)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护理费赔偿不应以医院批准或要求护理为条件;家属的误工损失作为纯粹经济损失也应当赔偿。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着可完善之处,尤其是确定护理费赔偿标准应当区分护工护理和非护工护理,而非区分有收入的非护工护理和无收入的非护工护理。在非护工护理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当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张微 《科技资讯》2009,(25):155-155
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各种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且需根据法律的追溯年限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  相似文献   

15.
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人人身权造成损害,国家只对受害人人身权中的物质性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其精神性损害则不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对这一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结论是应当对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主要由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公务员基本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被侵权人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也不符合行政法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设置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能有效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赔偿程序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及时获致行政赔偿。海峡两岸对此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置,本文分别就处理前置、赔偿诉讼与追偿阶段展开比较分析,期望有利于大陆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与实施。  相似文献   

18.
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但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单独程序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受害人获取司法救济的渠道是否通畅.现行单独程序在制度上的不尽完善和在实践中的不当操作,已严重影响了其作为权利救济制度应有的功能.问题解决的思路是以权利保障和争议解决为中心,从方便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对现行制度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19.
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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