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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香明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1988,(1)
关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侵害人应赔偿被侵害人由于这种受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对被侵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这一点,则仅仅承认有此损失的事实存在,但是这种损失无法以物质(即金钱)的形式予以赔偿。其理由是:用这种方式予以赔偿是资本主义那种“一切商品化”的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商品的影响,人的人身权利是无法用金钱来估价的。因此这种损害既不能用报复式的形式使侵害人遭受同样损害的形式来补偿,也不能用物质赔偿的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补偿,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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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军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1,24(5):41-45
在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中,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是对其丧失的扶养利益的赔偿,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固有损害主义"赔偿理论中,扶养费就是死亡赔偿金,而"继承主义"理论也并不排斥扶养费的独立存在。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不仅在理论上已经形成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并存的通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探索到巧妙处理两者关系的方法。因此,扶养费赔偿应该在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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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组 《科技促进发展》2016,12(1):84-86
"逻辑型"专利的侵权裁定权、赔偿额裁定权、专利性裁定权、"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裁定权都配置给法官,这种制度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从美国的"动脉支架案"中可以引发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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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1,(3)
美国密西西比州和密苏里州的检察总长,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提起新冠疫情导致损害的赔偿之诉。中国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该诉讼应被驳回,理由是基于主权平等的国家豁免原则。笔者认为将来法官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原则,而是其国内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然而,法官做出判决的真实依据,可能既不是国际法,也不是其国内法,而是此三要素: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美国国内政治的现状和法院不介入国内党争的司法传统。此外,两密二州也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无法以侵权之诉获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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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者人身损害是否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是衡量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使其损害得到足额的补偿,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四种途径获得救济:侵权人赔偿、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由受益人或政府或社会组织共同补偿、全部由政府和社会组织补偿。 相似文献
11.
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的继承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即对生命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功能应该包括:补偿功能、抚慰功能、预防功能。死亡赔偿的三大原则分别是:价值位阶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完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包括增设生命权本体损害赔偿的国家死亡抚慰金制度、以合理填补原则确立死亡赔偿金标准。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不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修正,并以人格权为切入点探讨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必须采取多种救济制度相结合且互相协调的方式,采取任何单一制度都有失偏颇且难以为继。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由环境责任保险、提存金、互助基金、政府救助基金等组成,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从而形成对受害人全方位的救济。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是我们设计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主要选择。同时,还应采取"行业性企业互助基金"与"综合性政府救助基金"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基金制度,从而实现环境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和受害者权益的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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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丽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2)
环境噪声污染是人体生命健康的“无形杀手”。为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标本兼治。在处理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确定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对标准是必要的,以使加害人依法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担有法可依。并可设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确保遭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无辜受害人届时能依法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15.
唐义红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6):81-85
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惩罚性赔偿是一般民事赔偿的例外,它越来越受法律界的重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有所涉及。惩罚性赔偿是出于维护实质正义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由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消费者因不法行为遭受损害等三因素构成。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确定惩罚部分的金额与损失额的比例关系,设定惩罚赔偿部分的最高限额。现行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尽合理,英美等国家的实践对我国惩罚性规定的完善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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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丧失理论是指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机会丧失理论同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难以衔接平滑,并且在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难以把握。只有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说并且综合运用比例赔偿和法官自由裁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此时往往又违背了法律的可预测性。通过将机会丧失作为独立的诉因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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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48-54
侵权损害赔偿是追究著作权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著作权法理论的一项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学界和实务领域所诟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作出了积极回应。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适用单位模糊、是否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和争议亟需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林丹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3)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它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多重功能。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因其特有的救济效用而在损害赔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随意扩张。为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相关因素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9.
申莉萍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56-61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损害赔偿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通过对相关立法条文在语意、逻辑以及法理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同时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物质损失范围界定不明,而且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我国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进一步明确物质损失范围的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