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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与中国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将“许霆案”评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许霆案”的一审到重审,引起了众多学者、律师以及网友的广泛专注和热烈讨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见仁见智。对“许霆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裁量等方面进行思辨,期与大家共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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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到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认定,关系到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等等,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能一概以控制说作为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不同标准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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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之所以发生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大逆转,媒体的持续报道功不可没。媒体如此关注许霆案。又与沸腾的民意分不开。说民意救了许霆一点不为过,是民意影响了司法。值得商榷的是,法院选择民意介入司法的方式和做法。文章分析了许霆案中人民陪审员失声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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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与盗窃罪的配刑进行比较研究的很少。可从贪污罪与盗窃罪配刑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研究入手,分析贪污罪与盗窃罪在配刑上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配刑的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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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犯的问题.而且,对此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一直是个难点,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正确认定处理盗窃罪的想像竞合犯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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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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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犯罪中盗窃罪发案率最为频繁。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盗窃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两高”颁发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然而,本文认为该“解释”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认定和划分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与司法实践有冲突,可操作性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的不科学性,有待作出修改,以求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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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盗窃行为不应该仅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亦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公然盗窃”说坚持成立盗窃罪不必须具有“秘密性”,但抢夺罪一定要具有作用于财物的“暴力性”;通说则认为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不一定非要具备对物暴力的行为,但盗窃罪必须要具有“秘密性”.通过对两种理论的阐述和比较,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将“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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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许霆案为分析素材,从其价值层面分析“道德法律化“中隐含的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不仅对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刑事司法“无罪推定“原则,从而威胁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价值内涵的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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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并在特定场所盗窃三次以上,不论盗窃财物的数额多少,应认定为盗窃罪,认定这种盗窃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多次盗窃”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但对“入户”、“公共场所”、“期限”等关键问题解释得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令办案人员难于操作。本文中,笔者就“多次盗窃”的期限、场所、数额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对“解释”解释得不够明确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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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在实务中时常遇到。每个罪名的成立都离不开其本质特征即犯罪构成。文章通过一个关于盗窃与诈骗定性的典型案例,来对盗窃与诈骗的犯罪构成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实务中盗窃与诈骗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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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通话与其他的盗窃罪有所不同。一般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又包括支柱成果等无形财物。而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通话,每通话一次,被盗的电话户主就等于被盗窃人支付一次电话费,犹如被人窃走一笔钱款。因此,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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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孝菊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1):75-77
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两个重要罪名,从功利主义视角可以探讨两罪的刑罚设置依据。从功利主义看,盗窃罪的刑罚比故意毁坏财物罪设置的刑罚要重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的恶害程度不同以及罪刑相称的目的两方面。这种方法有助于从立法高度上研究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加深对两罪的理解,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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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8,(4)
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盗窃犯罪是其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东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流动人口占到常住人口的四分之三,对这一地区盗窃犯罪进行抽样实证研究,根据实证数据分析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盗窃罪特征,以期在盗窃罪的预防、打击工作中采取更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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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忠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39-44
"占有"在区别财产型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对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时,对占有的不同理解,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占有进行界定就十分必要。"占有"包括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占有事实和主观上的占有意思,两者缺一不可;取款自由原则以及存折和密码作为进入信用卡的凭证决定了持卡人的占有优先于银行的占有;在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其所有权仍属于他人,账户人并不占有该钱款,即挂失并领取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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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不等于电磁数据,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别于对电磁数据的保护;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于财产的范畴;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