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8 毫秒
1.
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维护身体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限性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对于胎儿已成人形的身体,应由其出生后获得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来追溯行使身体权;对于尸体则认为是身体权客体的延续利益,不应再享有身体权。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以达到维护民事主体人格尊严,保障其人格利益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3.
在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情形下,死者近亲属应享有自己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受害人致残或遭受其他严重伤害时,法律亦应对受害人近亲属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给予有效的救济,在一定条件下受害人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维护身体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对于胎儿已戚人形的身体,应由其出生后获得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来追溯行使身体权;对‘于尸体则认为是身体权客体的延续利益,不应再尊有身体权。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以达到维护民亨主体人格尊严,保障其人格利益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5.
张建刚 《奇闻怪事》2009,(2):126-126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指民事主体因其精神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当出生案件大量涌现。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明确,不同法院对类似的不当出生案件作出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在审判中,应当仅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人限于不当出生儿的父母。对于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将其认定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侵害的是不当出生儿的父母的身体权。对于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缺陷儿的特殊医疗费、照顾费和教育费。如果不当出生儿的父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其必要性,并且其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有所限制,而又确定时要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赔偿标准应从损害程度、损害结果、致害人、受害人、客观方面、双方主观方面等角度综合确定。  相似文献   

9.
图书馆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图书馆,而不能是其工作人员和读者。图书馆工作人员只能就雇佣合同享有权利,而读者则基于其独立地位享有权利。图书馆权利包括资源收藏权、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图书馆权利受到其他竞争性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限制。  相似文献   

10.
图书馆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图书馆,而不能是其工作人员和读者。图书馆工作人员只能就雇佣合同享有权利,而读者则基于其独立地位享有权利。图书馆权利包括资源收藏权、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图书馆权利受到其他竞争性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限制。  相似文献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但个人信用报告在使用过程中却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为此,应该设立信用权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加以保护。对于个人信用报告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问题,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征信主体和信用信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由于信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应该既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要适当考虑由于机会利益丧失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他人的侵害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1年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同时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实践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法律规定形成一种冲突,成为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明显缺憾。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笔者就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如果合同的标的包含精神利益,精神损害的发生就是可预见的,当损害发生时就应赋予受害人合同领域的救济权;而赋予受害人合同领域救济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平衡违约人的负担、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的表现;另外合同法设立此等非财产损害赔偿也不会导致违约与侵权二元体制的混乱.  相似文献   

14.
违法转租虽然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其属性是负担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效力是出租人有终止租赁关系的解除权,并享有对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次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所受损失,并在其主观善意时,以其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的返还租赁物和除去妨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在美国不法致死之诉中,除了"疼痛和痛苦"的损害赔偿之外,一些司法辖区还承认对另一种非经济损害"享乐损害"的金钱赔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生活品质的丧失或者生命本身的价值的丧失.且在不法致死之诉中,越来越多的原告及其律师要求陪审团对"享乐损害"裁定金钱赔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一些做法,在侵权立法中建立起补偿死者本人之"享乐损害"的赔偿制度,并且裁定"有限的"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现代社会对公民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已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而该条存在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客体仅限于"人身利益",排除了财产权、只能在侵权之诉中适用、"严重精神损害"规定欠妥等问题。我们应该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请求权的主体,同时将客体增加"人格物"、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从侵权责任扩张到违约责任、完善"严重精神损害"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护理费是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需要护理而产生的损失之赔偿,所对应的损失有两种:一是聘请护工而支付的报酬,一是非护工(由受害人的家属担任)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护理费赔偿不应以医院批准或要求护理为条件;家属的误工损失作为纯粹经济损失也应当赔偿。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着可完善之处,尤其是确定护理费赔偿标准应当区分护工护理和非护工护理,而非区分有收入的非护工护理和无收入的非护工护理。在非护工护理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当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不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修正,并以人格权为切入点探讨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详尽介绍了唐律对保辜制度所作的规定。认定从立法层面来看,唐律关于保辜的规定并未明言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保辜者,加害人有为受害人请医疗伤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辜也是人身伤害赔偿的办法。而民间社会在处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时,其自有的一套规则和习惯,与“保辜”精神并未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