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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于20世纪中叶诞生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符合我国建设扣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然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入手,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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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化刑罚发展趋势的一种体现。在我国实行九年来,体现在行刑成本、罪犯改造、和谐社会建设、轻刑化行刑社会化观念的推广方面的效益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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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4):79-81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式。文章通过分析监禁矫正的有限性和消极性,并结合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支撑,来探索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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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对其实现离不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动态的法律运行环节。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演变伴随着刑法价值理念的转换。现代刑法价值对于社区矫正的催生作用,和社区矫正运行对于刑法价值实现的推动作用,是认识两者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刑法价值视角下,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功能与恢复性功能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和制度设计引导社区矫正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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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恢复性司法则是对犯罪的一种反应方式和处理方法。两者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在价值取向上却有着共同的追求:两者都强调刑罚的轻缓化和非监禁性,都推崇社区矫正的行刑理念,都彰显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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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振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4):18-24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在官方的文件解读下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里却呈现出司法矫正的性质而非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事实上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新的刑罚类型,是刑罚中的一个上位概念,而不仅仅只是从属于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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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4)
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惩治,传统的监禁刑并不能适应所有的犯罪。而监禁刑的封闭性特点也容易造成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节,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因此,对轻微犯罪行为采取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成为刑罚执行的新趋势。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改革的产物,并经过调研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当前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立法不完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通过加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立法,建立社区矫正数据库,加大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防控力度等手段,可以使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体系更加完善,提升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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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未成年犯,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手段,包括惩罚手段也包括矫正手段。以非监禁刑罚为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未成年犯矫正立法,明确矫正主体,加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等,来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价值观的重建和社会关系的恢复,有效地矫正他们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从而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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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体现刑法基本精神内涵的原则,由来已久。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的结合,已经成了现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念,而此为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不能完全概括,故应在新刑法修订的基础上将其演变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应为:刑不等于罪,责不等于罪,刑等于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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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是应对风险社会而形成的刑法观。它以防范风险为刑法的基本任务;重视行为本位和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在因果关系领域则主张客观归属理论。风险刑法虽然在化解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存在违背传统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处罚界限不明确等问题。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我国刑法的对策不是基本立场的背离和机能的转变,而是对谦抑性的捍卫与犯罪多元治理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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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是我国法治社会实现的责任人,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实践者和法律职能的承担者。执法者应然的执法素质包括执法理念、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应树立执法者正确的执法理念,完善执法队伍的准入和奖惩制度,加强执法者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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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面对着科学技术与物质文明水平的飞速发展,人们越发意识到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许多无法预知的风险,日益加速的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已经将传统社会推向风险社会的风口浪尖,因此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刑法理念的转变与更新。在刑事立法方面日趋呈现出了"刑罚积极主义"的倾向,犯罪处罚的早期化、犯罪圈扩大化、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等特征也日益凸显,这一转变追根究底是刑罚目的观的转化。风险社会更呼吁刑法构建一个以积极的一般预防为目的刑罚体系,并以此为核心衍生风险刑法的其他理论。但积极的一般预防仍要以人权的保障和罪责原则为界限,时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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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晓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21(1):114-116
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之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从立法、执行主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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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4):28-33
管制刑不属于附加刑中的资格刑,并不能完全按照附加刑来适用;管制刑与其他刑种的关系是协调的,它的存在不仅不会破坏现行刑罚体系,反而是刑罚体系完善不可或缺的刑种;管制刑引入刑罚易科制度,有利于解决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或又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作为独立刑种的管制刑不宜由不属于独立刑种的缓刑来取代。 相似文献
17.
胡超蓉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12-14
罪刑要适应是我国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社会进步意义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得到了广泛赞同,但对其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目前尚缺乏一个清晰的思路,笔者试图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