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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利益必然受损。鉴于此,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正式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因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人们对如何适用该制度存有较大的困惑。应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法理入手,并依照相关诉讼法原理,对公司司法解散之诉适用的条件及程序问题予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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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6,19(6):84-87
公司僵局,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较少时更为常见。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的司法解散,完善了公司僵局出现后对股东的司法救济,但如何适用该条原则性规定,需要树立积极慎用的理念,兼顾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平衡,保证股东投资公司目的实现,又要避免轻易解散公司引起的社会动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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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运行陷入僵局时,股东利益面临着受损的风险。为了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正式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相关细节并不详实。本文笔者将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法理入手,依照相关诉讼法原理,对公司司法解散的构成要件及程序问题予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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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配套措施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将需要更大的成本。要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积极作用,必须明确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即不符合股东合理预期和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同意等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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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完善的理论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以英国“公正合理清盘令”为确立标志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已有150余年的历史,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学界热议和实践的需求下应时而生,新《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文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探讨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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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首次规定,对公司的特别交易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提出股权回购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新《公司法》仅仅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新《公司法》也没有对股权回购的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文尝试对股权回购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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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科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这一内容是借鉴了境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笔者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对此仅做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这将可能导致公司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创立公司制度的本意,建议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适用要件,包括前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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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是公司产生僵局时,股东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前的最后一项救济行为,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用。然新《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文章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对股东失权的宣告主体,失权股东、重大事由的确定,法律后果,程序,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以及在失权股份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如何处理诸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及当前的权宜落实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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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解散的前提,公司非经清算不得解散。公司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又包括破产的强制清算和非破产的强制清算。《公司法》第191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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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开始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人力资本能否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讨论。本文拟首先讨论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第27条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对人力资本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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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本文从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性质的界定及其对现有法律的突破为切入点论述了对股东派生诉讼被滥用防止的一些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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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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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冬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不明确定义,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原则性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介入的合理性及前提、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及相关立法规定、法院强制解散、股权转让等司法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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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公司制度运作的基石。但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提供了逃避责任的便利条件,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结合实际需要,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仍存在着相当多不确定的内容。因此本文就该制度确立适用情形及其法律后果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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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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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若干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以便从另一角度强化董事责任。但是,新公司法在强调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董事利益的保护,另外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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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首创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等是2005年修订《公司法》后的几个主要成果,这也符合公司发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但《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使刚刚被认可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处于进退两难之境地。在防范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上,应细化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规则,这既有助于司法裁判,又能够公正、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与合理利益诉求。故而没有必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适用"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