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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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勇,戴伟莉.“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J].当代地方科技,2010(13):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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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勇 戴伟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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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宁德蕉城区检察院,35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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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不是等同的概念,"积极参加者"只是强调实施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等于一定就是起主要作用,立法上将"积极参加者"纳入主体范围,只是将从犯中作用不大的划出主体之外,并非将所有的从犯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包括主犯和部分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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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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