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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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子友.劳务出资法律制度的完善[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28(3):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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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子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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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6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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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劳务的人身属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劳务不宜作为出资,但股东出资的渠道仍然有拓宽的必要,我国公司法立法应当顺应时势,认可劳务出资。在确认劳务出资时,应处理好劳务出资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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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出资 公司法 法建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6-2165(2008)03-0066-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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