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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
引用本文:李雅茜.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J].当代地方科技,2011(9):15-15.
作者姓名:李雅茜
作者单位:广州城建职业学院,510925
摘    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但又不宜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关 键 词:司法变更权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  反思  立法  行政诉讼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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