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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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雅茜.我国司法变更权的立法与反思[J].当代地方科技,2011(9):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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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雅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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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5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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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明显不适当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但又不宜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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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变更权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 反思 立法 行政诉讼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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