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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反对任何无合理依据,违法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规模、发展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并不冲突,两者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建立有效竞争市场结构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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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外品牌的高级汽车在华价格高居不下到底是市场的优胜劣汰还是政策失误?国家发改委在炎炎八月给众多知名厂牌当头浇下一盆"反垄断"之水,尽管汽车行业内部改革和相关调查早已展开,然而国内本土厂牌是否真的能搭好这班"顺风车"还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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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政策是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助于从内部瓦解垄断协议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反思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与执法实践,在申请主体与减免幅度、减免数量三个方面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执法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混乱等缺陷。借鉴域外关于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我国的双主体受罚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个人宽恕制度,另外限定可申请减免的主体数量与限缩现有关于减免幅度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实践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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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4):89-94
作为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并救济是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与维护企业发展之间进行平衡的重要手段。基于合并反垄断控制的早期原则,合并救济本质上是一种预防性救济。合并救济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竞争条件不当变动,最终目的是预防有效竞争过度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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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行业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芳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20(28):149-151
简要介绍了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历史,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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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笃笃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5):54-58
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乃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间冲突之外部体系的核心。第55条虽具除外条款之外观,但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性法条;而应被解释为说明性法条,是关于不违反反垄断法之知识产权行使与违反反垄断法之知识产权行使的类型描述。第55条并无构成要件;处理个案的实体性问题时,不应直接适用第55条,而是应适用反垄断法的其他规定认定某知识产权行使的违法性。第55条明确了衡平两法的理念,并将此衡平任务授权给反垄断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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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们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因其独占的固有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潜在威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双重关系,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冲突,因而有必要针对我国的现行立法缺陷,提出协调二者关系的相应规制性设想. 相似文献
9.
黄蓉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文章首先阐述了搭售的定义、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搭售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再次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政府必须规制搭售行为的原因,然后指出了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相关立法,最后指出政府规制搭售行为的现实困难及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0.
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措施实施最为严厉的国家,有着极为丰富的反垄断经验。分析美国反垄断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做法,可以促进我国电信、电力等行业竞争与反垄断,也可以为我国制订《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