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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波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4,(5):99-103
法律上的无罪包括绝对无罪、法定无罪和存疑无罪几种情形,它与事实上的无罪(客观无罪)、与被告人无辜和冤假错案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把法律上判决无罪与无辜、与冤假错案简单划等号。在判决无罪的若干情形中,存疑无罪是事物复杂多样性、发展变化性以及人的认识局限性和主观性等主客观因素导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合乎认识规律的,实践中应客观理性对待无罪判决,不宜以后一阶段的认识和结论为标准判断是非,更不能因为案件被判决存疑无罪而认定为冤假错案,并对承办人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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