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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主权之争,历来有之。帕尔玛斯岛(Palmas)海牙常设仲裁院仲裁案、敏基埃群岛和埃里克赫斯群岛国际法院判决案是历史上著名的岛屿主权之争案例。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岛屿主权之争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的规律,希望对解决我国钓鱼岛主权之争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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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是中国明、清两代的藩属国,二战前被日本吞并,改为冲绳县。二战期间,中、美、英、苏签订《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间接地对琉球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日本以日本《投降书》的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上述两国际条约。本文考察历史史实及对上述三个条约进行国际法解读,推论出"日本不具有琉球主权"这个结论,以正视听、扶正压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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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采用三段论逻辑,“钓鱼岛属于琉球,琉球属于日本,所以钓鱼岛属于日本”,论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本文从国际法角度,驳斥“琉球属于日本”,论证琉球二战后已脱离日本。“钓鱼岛属于日本”的结论更是站不住脚的。二战后,美国和日本私自签订片面的双边条约私相授受琉球违反抗日盟国所签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造成现在的琉球处于美、日两国的双重殖民地状态。即使国际社会对美、日两国以前的背信弃义、违反国际条约的行为既往不咎,将错就错,现在按照最基本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美、日两国也有义务促进琉球自治或独立。文章最后指出,琉球追求自治或独立之路充满艰辛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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