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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处分权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理念的衍生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有在自诉程序中才享有处分权。犯罪侵犯法益的可处分性是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实体权益的理论基础。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因而有必要厘清当事人处分实体权益的范围。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实体处分权制度还存在诸如忽视被告的能动性、处分形式缺乏多样性等弊端,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并力求改进的方面。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其发展前途在于走改革之路。改革的重点包括明确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适当控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增加发回重审的方式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存的侦查终结撤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基于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应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疑罪”案件和部分轻微犯罪案件。同时,为了规范侦查机关撤案权的有效运作,应当对其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具备前提条件、一定情形下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财产遭受损失的国家或集体的诉讼代表人。从立法的原意和诉讼原理来看,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应当享有处分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规定得不明确,没有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且缺乏重要的配套制度,这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发回重审确定性不强、随意性趋大,不仅容易导致循环审判,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更难以彻底实现审判救济程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发回重审程序性制裁是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唯一具有典型意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它的确立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我国刑事发回重审程序性制裁本质上是法院系统内部在程序上的自我约束机制,因而其在适用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要正确地适用该机制还需厘清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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