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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归属问题值得思考,应认为各继承人之间产生共有关系,且该共有的性质为共同共有.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遗产分割后,共有关系解体,各继承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但该按份责任的承担应是均衡的,丽不应有特殊的限制,由此考量《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合理性便是必不可少的过程.遗产债务清偿有诸多问题的关键在于遗产分割程序的不完备,对此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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