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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在一元制结构下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克服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在二元制架构下设立监事会制度来完善对管理层的监督。由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失效,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从而引发了两种制度的碰撞和冲突。我国的公司治理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一番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一些中肯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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