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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专有权利"。在中国,网络服务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扮演着主导角色,涉及到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提供的服务所引发的侵权诉讼也越来越多。本文以百度系列案为例,就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法上网络服务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了探讨,并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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