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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解决目的港“无单放货”问题,“电放提单”应运而生。“电放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具备提单的基本功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电放提单”的使用影响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无法真正担当解决“无单放货”的重任。  相似文献   
2.
《海牙规则》确立了海运承运人对航海过失造成的货损免责,航海过失可分为驾船过失和管船过失。但承运人对管货过失造成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区分航海过失,尤其是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近百的来,有关于此的争议不同涌现,国际上要求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呼声日益高涨,《汉堡规则》虽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但亦未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文章探讨了航海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分标准,并尝试建立一种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共同海损案件中对当事人过失的考量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当事人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不进行分摊还是先分摊后追偿?由于《海商法》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模糊,我国不同海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不的回答。问题的焦点在于:共同海损案件中应何时考虑当事人过失?对该问题的回答应当符合实体法精神和诉讼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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