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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偲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19-22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系统讨论了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内容。而抽象法是法直接性的初步显现的阶段,在对抽象法的论述中,黑格尔分别阐述了所有权、契约以及不法三个环节的内容,这三个概念可以看作是黑格尔对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关系及特殊意志与法本身关系的综述。自由由此而获得抽象性,进而凭借自由的抽象性,意志不断的实现自我否定,并获得规定性及定在的形式。黑格尔通过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这三个定在形式逐渐实现真正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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