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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世界证券市场的中心,出于规制与其相关的跨国证券行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其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与公平,将本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从反托拉斯法扩大到证券法领域,由此产生了倍受争议和质疑的证券法域外适用问题。本文以美国的法律与实践为例进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在“领域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作为扩张其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基础,也奠定了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一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是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基础和条件,不能忽视也不可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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