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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处于多发期,单独依靠某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很难有效地化解各种类型的矛盾。实现诉讼与非诉讼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衔接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衔接机制内部层次进行分析,还是从其周边配套予以考量,均可发现促成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与整合实属正当;同时,实现两类解纷机制的有机衔接与整合所应具备的实施条件业已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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