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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主观恶性的历史根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观恶性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历史的源头探究其发展、变化的脉络,显得十分必要.通说认为,古代刑法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即不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实害结果,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外刑法发展历史表明,有危害结果不论罪和没有危害结果亦论罪的情况大量存在,这说明古代刑法结果责任论是错误的.分析发现,刑法从其产生之日,定罪量刑就是围绕一定量的主观恶性上下波动的.不同时期刑法实践的差异仅仅在于是重视"纯粹"的主观恶性,还是重视以行为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2.
面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强奸罪立法已明显地表现出某些程度的不适应。完善强奸罪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拓宽强奸罪客体和主体范围,以平等保护男女公民性行为的自主权;二是明确具体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准确把握对强奸罪的认定,以力求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三是适当降低强奸罪的法定刑,并且为强奸罪“消肿”,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四是把强奸罪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以保障被害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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