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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被用来认定垄断行为是否成立。目前,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评判标准都尚未形成相对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这直接导致其在现实中的作用大打折扣。文章将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部分横向协议、纵向非价格约束、合并或联营、附属性限制这四种情形。遗憾的是,当前的研究成果都只是列举了适用合理原则的考察标准,却未对其进行重要性排序,这种作法并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因此,文章将目的要件作为适用合理原则的主要标准,目的要件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作为次要标准,而进入壁垒则基本不予考虑。笔者认为,将合理分析的方法规则化对我国《反垄断法》十分有利,并对此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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