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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权利的道德实践必须回答“捕食问题”,即,是否应该干涉自然界中的捕食甚至灭绝食肉动物。本文剖析了汤姆·里根关于此实践困境的立场(即,不干涉自然)的三种辩护,即:(1)非人动物作为道德受体免于责罚;(2)保护人类免于被食肉动物攻击是一种特殊情形;(3)不干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是对动物自身能力的敬重。但是,分析表明,这三种辩护都与动物权利自身的伦理学体系的核心相矛盾。进而,本文展示了权利论面对该实践困境的可能的有效辩护:一方面,灭绝食肉动物的实践是以一种“剥夺”的伤害替换“侵害”的伤害,因而不具有应然性;另一方面,“生命价值”的阐明也为保护人类免受食肉动物攻击提供了合理的辩护。  相似文献   
2.
环境伦理学的"悲剧"在于不同学派对于环境管理实践的互不妥协的争端。但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不在于实践原则的折衷,而在于作为伦理学之实践基础的"道德考量性"的协调。以此,本文考察了环境伦理学中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功利论、以汤姆·里根为代表的权利论与以保罗·泰勒为代表的道义论对于"道德考量性"的各自表述。进而,本文剖析了这些表述之间可能的兼容性与这种兼容性的涵义。结论指出,各家的"道德考量性"都具有个体自身的"善"与"目的"的维度,并体现为个体的"利益"。这一共同的形上原点为不同学派间的深入对话与互相理解赋予了可能。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汤姆·里根的"动物权利"具有巨大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场革命性的进路,也是一个系统性体系,即本体、价值与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性。但是,在权利论庞大的实践体系中,不同实践主张之间的优先级关系是模糊的。这为权利论的道德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以此,本文通过考察"动物权利"之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性,来阐明不同实践主张之间在道德考量层面的优先级关系。这种实践主张间的比较既包括在"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务,也包括在"积极"意义上的实践原则。本文的分析展示了在道德考量性的层面,不伤害义务的优先级高于"协助"或"慈善"的实践,后者的优先级又高于"增加裨益"的实践。是为道德实践优先级的阐明。进而,分析指出,协助或慈善的义务性只能体现在社会层面,而非个体层面。这一点,既是对于动物权利之实践论的一个修正,也应当作为所有伦理学在道德实践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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